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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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號
原告萬里鋼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九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佰壹拾陸萬伍仟陸佰柒拾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貳佰零陸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及為以供擔保為條件之假執行宣告。
二、陳述:
(一)緣被告與原告就位於新竹縣竹北市「勝開科技北廠房新建工程」訂有合約,其名稱及應給付之工程款如下:
1、「ALC預鑄混凝土工程」合約,訂約日為民國(下同)八十七年三月九日,工程計價為新台幣(下同)一千零六十七萬八千七百六十九元,此業據被告之工地負責人 鄭瑞樟 簽核於數量結算請款單為證。
2、「女兒牆鋼板安裝工程」合約,訂約日八十七年七月二十七日,採實做實算方式計價,完工後工程總價八十一萬五千八百七十五元,亦據被告法定代理人乙○○簽核於請款單為憑。
3、八十七年九月一日,兩造就「勝開科技北廠房新建工程」之工程填縫部分,合意追加工程款七十九萬六千五百十三元。
4、八十七年十一月六日就「勝開科技北廠房新建工程」之工程板片更新部分,合意追加二十二萬元工程款。
(二)而前開工程,原告均已完工,並經兩造會同在工地完成驗收,被告並同意原告拆架,且於工程完工簽認單簽名認可;而前開工程款總計為一千二百五十一萬一千一百五十七元;惟被告僅給付六百三十四萬五千四百八十七元,迄今仍有六百十六萬五千六百七十元工程款未付,經原告多次催討仍置之不理;而被告早自業主處完成驗收,請得全數工程款,足證原告施工進度及品質均符合債之本旨,是原告自得依據民法第五百零五條之承攬報酬請求權,請求被告給付前開積欠之工程款。
三、證據:提出ALC預鑄混凝土工程合約影本一份、原告公司報價單影本一份、被告公司工地安全守則影本一份、由被告公司工地負責人鄭瑞樟簽署之請款單影本一份、女兒牆彩色鋼板合約影本一份、經被告法定代理人簽核之請款申請書影本一份、工程項目暨追加申請單影本二份、工程完工簽認單影本一份。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理由
一、程序方面: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得心證之理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其陸續自八十七年三月至同年十一月間承攬原告ALC預鑄混凝土工程,總價為一千零六十七萬八千七百六十九元,女兒牆鋼板安裝工程,總價八十一萬五千八百七十五元,前開「勝開科技北廠房新建工程」之工程填縫追加工程,工程款七十九萬六千五百十三元;工程板片更新之追加工程,總價二十二萬元工程款,而前開工程,原告均已完工,並經兩造會同在工地完成驗收,惟被告僅給付六百三十四萬五千四百八十七元,迄今仍有六百十六萬五千六百七十元工程款未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ALC預鑄混凝土工程合約、經被告法定代理人批註同意簽約之原告公司報價單、由被告公司工地負責人鄭瑞樟簽署之請款單、女兒牆彩色鋼板合約、經被告法定代理人簽核之請款申請書、工程完工簽認單各一份及經被告公司承辦人及法定代理人簽認之工程項目暨追加申請單二份為證,被告經通知未到庭,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為爭執,參諸原告前開提出之各項證據,堪信原告之主張為可採信。
(二)從而原告基於承攬契約之報酬請求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自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假執行之宣告: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李承訓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B法院書記官呂超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