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上重更(一)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重更(一)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懲治盜匪條例等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重更(一)字第一六號
上訴人即被告 曾國龍 右列被告因懲治盜匪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曾國龍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曾國龍前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為犯強盜罪而故意殺人嫌疑重大,而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四日執行羈押,嗣經第三次延長羈押,至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三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四日起,第四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一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房阿生
法官蔡光治法官雷元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送受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吳鎮鑫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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