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重更(一)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懲治盜匪條例等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重更(一)字第一六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懲治盜匪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年八月十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盜匪罪嫌疑重大,而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四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三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八月十四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七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房阿生
法官魏新國法官雷元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送受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梁雅華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