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亡字第2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亡字第二十二號
聲請人蘇坪右當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 蘇四夷 死亡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蘇四夷(男、生前最後住所台南市○○路○○○○號)於中華民國十八年十月十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聲請費用由遺產負擔。
事實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失蹤人蘇四夷(男,生前最後住所台南市○○路○○○○號)之派下員,蘇四夷於民國前二十四年十月二日海盗入侵,不幸被擄即失蹤不明,雖經多方探詢,惟均查無下落,迄今音訊全無,生死不明,前經聲請鈞院准以八十八年度家催字第二七七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為宣告失蹤人死亡之判決。
二、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八十八年度家催第二七七號卷。理由
一、查聲請人係蘇四夷之派下員,蘇四夷於民國前二十四年十月二日失蹤,迄今音信杳然,生死不明,經本院公示催告在案。
二、今申報期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依民法總則施行法第三條第二項及修正前民法第八第一項規定,得於失蹤滿十年後為死亡宣告。
三、蘇四夷自民國前二十四年十月二日失蹤,計至民國前十四年十月二日屆滿十年,即在民法總則於十八年十月十日施行前,已經過上開失蹤期間,則依民法總則施行法第三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應以民法總則施行之日即十八年十月十日下午十二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四、結論: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六百三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王國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三日~B法院書記官翁心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