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3年度上重更(三)字第45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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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3年上重更(三)字第4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肆年壹月拾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顥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九十三年十月十一日執行羈押,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仍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四年一月十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葉居正
法官林勝木法官李文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李良倩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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