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3年度上訴字第10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3年上訴字第10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一0五三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所為第二審判決(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一0五三號;原審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00八號),提起上訴,就其中施用第二毒品部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對本院本件判決上訴,其中關於施用第二毒品部分,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款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甲○○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之罪部分,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款所列之案件,其對本院就本件所為之第二審判決施用第二毒品部分,向第三審法院上訴,此部分顯屬違背前開規定,應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莊飛宗
法官黃憲文法官曾逸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蘭蕙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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