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8年度重附民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8年重附民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八年度重附民字第三八號
原告戊○○
丙○○丁○○乙○○被告甲○○右被告因民國八十七年度訴字第六四一號凟職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王錦樑
法官楊智勝法官許永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秀雲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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