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4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4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會款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四五七號
原告丁○○
丙○○被告乙○○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二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蔡文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蔡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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