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14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四四三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提出合法之訴狀,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左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原告之訴狀,未載本件訴訟標的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合於上述規定之訴狀及繕本,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陳麗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黃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