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8年度易字第15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8年易字第15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一五四七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右列被告因傷害等,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於八十九年三月一日九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江翠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淑女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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