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8年度婚字第40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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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8年婚字第40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八年度婚字第四○六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聲明、陳述及證據均如附件起狀影本。
乙、被告方面:本件未經言詞辯論,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丙、本院依職權調閱被告戶籍謄本。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判決准予兩造離婚,惟查,兩造業於八十八年十二月六日協議離婚並辦理戶籍登記完峻,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被告戶籍查明屬實,有被告戶籍登記謄本一份在卷可佐。兩造既已離婚,渠等已無婚姻關係,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判決離婚,於法律上自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李玉卿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呂志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