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8年度訴緝字第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8年訴緝字第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緝字第六九號
具保人甲○○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姜惠如 右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甲○○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貳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乙○○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彭幸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玲華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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