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聲再字第3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聲再字第3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再字第三三七號
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聲請人即受判決人乙○○代理人丙○○○右列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八十八年度上更一字第二十五號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狀(詳附件)。
二、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之,又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第四百三十三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檢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爰依上開規定裁定駁回。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胡森田
法官趙春碧法官康應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明珠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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