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9年度毒抗字第4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9年毒抗字第4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戒治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毒抗字第四七七號C
抗告人甲○○右列抗告人甲○○因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六日裁定(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二九四五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受處分人並未於受保護管束期間內施用毒品,原審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二九四五號裁定,卻依據錯誤驗尿結果而認定抗告人有施用毒品,聲請將原檢驗之尿液重為檢驗,故提起本件抗告云云。
二、按施用毒品者,於裁定送觀察、勒戒後,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者,由法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其期間為一年;強制戒治已滿三月,戒治處所認無繼續戒治之必要者,得報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停止戒治,並付保護管束,其違反保護管束應遵守事項情節重大者,得由檢察官聲請法院撤銷停止戒治;此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之規定甚明。
三、抗告人甲○○前因非法施用毒品案件,經原裁定法院以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二四七七號裁定停止戒治,並付保護管束,惟抗告人竟於保護管束期間之八十八年九月七日,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室採尿檢驗,呈嗎啡陽性反應,此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聲撤戒一字第一六三號案在卷足憑及長榮管理學院濫用藥品尿液檢驗報告乙紙附卷可稽。又抗告人之尿液,其檢驗方法初步係以酵素免疫分析法篩檢,再以氣相層析質譜分析法確認呈嗎啡陽性反應,有長榮管理學院長濫用藥品尿液檢驗報告乙紙附卷可稽。(GC/MS)即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理論上扣除人為因素(例如檢體污染),「氣相層析質譜儀」之精確度接近百分之百,發生假陽性之錯可能性極低,此有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總醫院八十三年三月一日北總有字第0一八五五號函可資參照。
抗告人於保護管束期間,復有施用第一級毒品之行為,違反保護管束應遵守事項情節重大,原裁定法院根據檢察官聲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裁定撤銷停止戒治,令抗告人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法並無不合。另受處分人於八十九年九月七日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室被採取尿液送驗時,其尿液檢體編號為00000000,而長榮管理學院亦就編號00000000尿液檢體檢驗,此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保護人(被告)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長榮管理學院濫用藥物陽性檢體檢驗報告在卷可稽(詳八十九年度聲撤戒一字第一六三號卷第三至第四頁)。採尿編號與檢驗時檢體編號既屬相符,自不生送檢尿液編號錯誤之情事。抗告意旨,漫事指摘,且未提出任何證據,以供本院審酌,自難採信,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茆臺雲
法官曾平杉法官李文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法院書記官李良倩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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