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聲字第9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聲字第9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九三三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貳月。
理由甲○○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邱顯祥法官龔永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美宏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二日~IVX6Q6L14T32G2;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麻│有拾││台││臺│││臺│││││期月││中│少│中│上6││中│上6││││徒│1│地│連1│高│1│64│高│1│64││藥│刑││檢│偵5│分│易0││分│易0││││││││院│1││院│1││├──┼──┼────┼──┼─────┼─┼───┼────┼─┼───┼────┤│收│有叁││台││臺│││臺││││受│期月││中│8│中│上8││中│上8│││贓│徒│7│地│偵3│高│2│56│高│2│56││物│刑││檢│8│分│訴1││分│訴1│││││││7│院│││院│││├──┼──┼────┼──┼─────┼─┼───┼────┼─┼───┼────┤│偽證│有肆││台││臺│││最││││造券│期年││中│9│中│上9││高│台0│││有│徒陸│1初│地│偵8│高│4│6│法│9│8││價│刑月││檢│0│分│訴0││院│上6│││││││4│院│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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