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6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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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6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一六號
原告台灣土地銀行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五百三十萬元,折合銀元一百七十六萬六千六百六十六元,應繳裁判費銀元一萬九千四百三十三元,折合新台幣五萬八千二百九十九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五萬八千二百五十四元。另原告係以訴訟代理人 莊正盛 名義聲請發支付命令,惟未附具委任狀,程式自有未合。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前揭裁判費並補正委任訴訟代理人莊正盛之委任狀,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四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熊祥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林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