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2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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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九四號
聲請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 鄭永裕 相對人丙○○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拾萬零叁仟陸佰肆拾元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八二號、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上字第四四○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四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劉佩宜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吳仁心~T40~F0┌──────────────────────────────────────┐│附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元)│備註│├───────────┼──────────┬───┼───────────┤│一、第一審裁判費│41001││於第一審繳納20001│││││元,嗣於二審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1000元│├───────────┼──────────┼───┼───────────┤│二、第一審送達郵票│408│││├───────────┼──────────┼───┼───────────┤│三、第二審裁判費│61501│││├───────────┼──────────┼───┼───────────┤│四、第二審送達郵票│594│││├───────────┼──────────┼───┼───────────┤│五、本裁定送達郵票│136│││├───────────┼──────────┼───┼───────────┤│合計│103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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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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