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62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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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6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二五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周美玲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八日所為之判決原正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右揭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被告姓名欄所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四日審判長法官徐培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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