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附民字第27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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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2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二七八號
原告乙○○
己○○戊○○被告丙○○
丁○○甲○○右列被告等因本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0一四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陳述求為判決如附件所示。
二、被告等未為何聲明、陳述。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三人被訴傷害等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被告三人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四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林春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江世亨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四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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