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14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七三號
原告丁○○
丙○○兼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李韶生 律師右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折合銀元陸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柒仟叁佰叁拾叁元,折合新臺幣為貳萬壹仟玖佰玖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四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郭琇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林蕙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