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易緝字第1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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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易緝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緝字第一六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二00六號),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貳年肆月貳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通緝到案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一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四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林春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世亨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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