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法字第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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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法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修改捐助章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法字第八號
聲請人財團法人桃園縣桃園市青溪國民小學教育事務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劉士埤 右聲請人聲請變更小學教育事務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即係聲請變更捐助及組織章程之財團法人本人,顯與前開法文規定聲請人為主管機關、檢察官、利害關係人或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要件不合,故本件聲請不能准許。本件聲請人如另以利害關係人聲請變更捐助及組織章程,並應釋明符合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規定,俾免補正勞費,一併敘明。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四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熊祥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沈艶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