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6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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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6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14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二號
原告台灣土地銀行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訴訟代理人 吳文彬
阮文宗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對被告提起訴訟,經查依原告所提出之授信約定書第十三條之約定,兩造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前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四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郭琇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林蕙鴻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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