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司字第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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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司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14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司字第四八號
聲請人甲○○相對人建眾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設桃園縣觀音鄉○○區○○○路○號法定代理人甲○○住台北市○○路○○號右當事人間請求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六日起展延至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五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建眾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此公司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一日就任為相對人之清算人,惟稅捐單位迄今尚未核定相對人公司於清算期間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故使聲請人無法於期限內完成清算工作,為此,聲請展延六個月期限等語。本院爰審酌稅捐單位核定相對人營利事業所得稅所需時間較長,准本件清算程序清算程序自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六日起展延至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五日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四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田玉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羅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