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6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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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6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14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四號
原告優美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偉修 被告 徐春蘭 即 光正 打字印刷品行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兩造合約書第十一條約定:「本合約如有涉訟,雙方同意以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本件自應由兩造所合意之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四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熊祥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林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