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87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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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8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八七三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沒收事件(九十二年度聲沒字第七四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台北市營業小客車駕駛人職業登記證壹張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為不起訴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略以: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三日中午十二時五分許,在桃園縣中正國際機場航廈東路查獲被告甲○○行使變造特種文書,並扣得台北市營業小客車駕駛人職業登記證壹張,經審酌犯罪情節,認宜以不起訴處分為適當,由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五六七二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在案,有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然扣押之台北市營業小客車駕駛人職業登記證壹張,屬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
三、本院經核屬實,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四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黃永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施春祝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