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交附民字第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交附民字第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附民字第94號原告 黃奕程 被告 李南穎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嘉交簡字第78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郭振杰
法官王榮賓法官蘇珈漪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書記官 黃士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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