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80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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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8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802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程育琦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字第34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程育琦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肆拾日,如 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程育琦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再經核閱各該刑事判決後認為無誤,堪以認定。茲檢察官聲請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屬正當,應依法定其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王榮賓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書記官吳明蓉附表:受刑人程育琦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違反保護令罪違反保護令罪宣告刑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12年3月5日112年8月9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998號嘉義地檢112年度速偵字第82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案號112年度嘉簡字第702號112年度嘉簡字第905號判決日期112年7月18日112年8月31日確定判決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案號112年度嘉簡字第702號112年度嘉簡字第905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9月14日112年10月1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備註嘉義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235號(易服社會勞動中)嘉義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44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