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57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57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訴字第575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林煥智 被告 邱志豪 即文豪眼鏡行
邱文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邱志豪即文豪眼鏡行為資金周轉需要,於民國108年4月22日邀同被告邱文生擔任連帶保證人,向原告申貸借款額度新臺幣(下同)700萬元,之後經過數次變更攤還方式後,於111年9月21日改為自111年8月22日起至112年8月22日止按月繳息,本金分56期按月平均攤還。詎被告邱志豪即文豪眼鏡行自112年4月22日起即未依約按月繳息,目前尚欠本金(一)105萬9,554元、(二)423萬8,409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經原告迭次催討均無結果,依授信約定書第5條第1款規定,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所借款項視為到期。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清償借款。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二、被告邱志豪即文豪眼鏡行、邱文生則以:承認,同意原告之請求。
三、得心證之理由: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借據、變更借款契約、授信約定書、連帶保證書、合作金庫銀行放款相關貸放及保證資料查詢單為證(見本院卷第11至24、28頁),核與所述相符。而被告邱志豪即文豪眼鏡行、邱文生對於原告之上開主張並不爭執,且就原告之請求為認諾(見本院卷第73頁、76頁)。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佐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書記官張宇安附表:編號尚欠本金利息違約金1105萬9,554元自112年4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403%計算之利息。自112年5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在6個月以上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2423萬8,409元自112年4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403%計算之利息。自112年5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在6個月以上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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