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7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7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785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鈞亮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字第31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鈞亮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鈞亮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一級毒品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再經核閱各該刑事判決後認為無誤,堪以認定。茲檢察官聲請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屬正當,應依法定其應執行刑。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王榮賓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書記官吳明蓉附表:受刑人王鈞亮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一級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12年3月15日上午8時10分為警採集尿液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55分為警採集尿液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嘉義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534號嘉義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46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案號112年度易字第365號112年度易字第424號判決日期112年7月31日112年8月17日確定判決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案號112年度易字第365號112年度易字第424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8月28日112年9月1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備註嘉義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885號嘉義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152號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