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8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816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具保人鄧亷一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鄧亷一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所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鄧亷一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偵查中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萬元,由其本人出具現金保證2萬元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將其繳納之保證金全數沒入之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偵查中指定保證金額2萬元,具保人即受刑人於民國111年12月11日提出2萬元保證金後具保在案,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存卷可考。茲受刑人因上開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16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4月,於112年8月19日確定而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執行,受刑人經該署傳喚於112年9月15日到署執行,執行傳票於112年8月25日送達於受刑人戶籍地後寄存送達,業經合法傳喚,然受刑人於開庭當日未到署接受執行,且經警方至受刑人之戶籍地拘提無著,受刑人亦非處於在監、在押中等情,有上開判決書、裁定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拘票、拘提未獲報告書、戶籍資料、在監在押紀錄表附卷可證。受刑人顯已逃匿之事實,應堪認定。揆諸上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余珈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書記官賴心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