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重上更(二)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重上更(二)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上更㈡字第20號上訴人長旺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薛西全 律師
劉妍孝 律師 邱國逢 律師被上訴人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高雄郵局(原名:中華郵政
股份有限公司高雄郵局)法定代理人乙○○被上訴人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錫欽 律師
楊啟志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3日
民事第一庭
法官謝肅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3日
書記官蘇恒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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