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上訴字第107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97年度上訴字第1075號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劉家榮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業務侵占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016號中華民國97年4月1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2357號),提起上訴,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一、乙○○(原名 劉國楨 )自民國88年12月22日起,至93年7月
31日止,在雅娜蒂股份有限公司(址設高雄市○○區○○○路○○○巷11之6號,以下稱雅娜蒂公司)擔任業務員,負責業務推廣、出貨、收取貨款等工作,為從事業務之人。乙○○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連續:⑴自92年
3月間起,至同年7月間止,多次將其向客戶所收取如附表一所示之貨款,合計達新臺幣(下同)1,421,106元,均據為己用而侵占之;⑵自93年4月間起,至同6月間止,多次將其向客戶所收取如附表二所示之貨款,合計442,601元,均據為己用而侵占之。
二、乙○○另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連續自93年4月1日起,至同年7月1日止,多次以口頭或電話向雅娜蒂公司倉庫人員謊稱如附表三所示客戶,欲訂購如附表三所示金額合計267,150元之貨物,使雅娜蒂公司陷於錯誤而如數出貨,待貨物送出後,乙○○並至附表三所示之客戶處截取貨物(嗣將貨物轉售予甲○○、名品美容美髮材料行,而將所得款項挪為己用),並趁機在附表五所示之送貨單上客戶簽章欄內,偽造如附表五所示之客戶署名,表示客戶已收到貨物,復將該已簽收之送貨單繳回雅娜蒂公司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雅娜蒂公司對於出貨管理之正確性及附表五所示之客戶;又因雅娜蒂公司規定業務員向客戶收取之票據均必須先由客戶背書後始可繳回公司,乙○○為免公司發現其以上開方式取貨行為,又承前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連續自93年6月間起,至同年8月間止,未得如附表四所示客戶之授權,即擅自在其向客戶所收取如附表四所示之支票背面偽造客戶背書,再將支票繳回雅娜蒂公司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雅娜蒂公司及各該客戶。
三、案經雅娜蒂公司訴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所犯罪,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
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被告於本院審理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合先敘明。
二、上開事實,迭據被告乙○○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代理人即雅娜蒂公司負責人丙○○於偵查及原審審理中之證述、證人即雅娜蒂公司倉管人員 楊玉珠 、證人即 伊士寶 美材行員工 劉惠瑜 、證人即大明企業行會計 陳美瑛 於原審審理中之證述、證人 陳博泉 即大明企業行負責人於偵查中之證述,均大致相符,並有被告乙○○開立予告訴人公司收執之本票影本36紙(面額合計1421,106元,見93年度發查字第4016號卷第18至26頁);大明企業行、 鍾錦紅 (美紅興業有限公司)所出示之證明書(見上開卷第27至28頁)、雅蒂娜公司與客戶明發美容美髮材料行之客戶對帳單(見上開卷第29至30頁);大明企業行、 劉秋福 (美好美容美髮材料行)、劉惠瑜(伊士寶美容美髮材料行)、斯美美容美髮材料行、新欣源美容美髮材料行所出示之證明書(見上開卷第31至35頁);雅蒂娜公司與世界美容美髮材料行之客戶對帳單(見上開卷第36頁)、甲○○所書具之確認書(見上開卷第37頁)、送貨單7紙、5紙支票影本之正反面、 盧清松 出具之證明書(見上開卷第39至48頁),在卷可憑佐證。足認被告之上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之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檢察官起訴書雖就被告自93年4月間起,至同年6月間止之侵占貨款,認係343,525元;就93年4月1日起,至同年7月1日止詐得之貨物價值,認係374,646元。經查,此部分應分別係442,601元及267,150元之誤認誤載(見原審97年
3月19日審判筆錄,原審卷第274頁),應予更正,併此敘明。
四、辯護人另為被告辯護稱:被告所為應係犯背信罪,而非業務侵占罪;又附表四所示之支票,被告於收受時,應係已受客戶無記名背書之意,故被告於該等支票填入各該客戶之名稱,將無記名背書體現為記名背書,再繳回告訴人公司,並未生損害於告訴人公司及客戶,而應不構成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云云(見97年7月7月準備程序狀)。然按刑法上之背信罪,為一般的違背任務之犯罪,而同法之侵占罪,則專指持有他人所有物以不法之意思,變更持有為所有侵占入己者而言。故違背任務行為,苟係其持有之他人所有物,意圖不法據為己有,即應論以侵占罪,不能援用背信之法條處斷(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402號判例意旨參照);再按在支票背面偽造某人署押,以為背書,其偽造支票背書,在票據法上係表示對支票負擔保責任之意思,為法律規定之文書,並非依習慣表示一定用意之證明,而其此項行為,足以生損害於他人,故應成立偽造私文書罪(最高法院70台上2162判例意旨參照)。依上開意旨,被告上開犯行,自應分別成立業務侵占罪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辯護人上開辯護意旨,尚非可採。
五、本件法律之變更適用:被告行為後,刑法業於民國94年2月2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9400014901號令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亦於95年6月14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9500085181號令公布施行,參酌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刑事庭第8次會議決議,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於修正後刑法施行後,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
㈠業務侵占罪、詐欺取財罪罰金刑最低刑度之變更:
現行刑法第336條2項、第339條第1項所定罰金刑之最高額為新臺幣90,000元、30,000元;而被告行為時,依刑法第
336條第2項、第339條第1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
1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規定,罰金數額則係以銀元(以新臺幣元之3倍折算)計算,並提高為2倍至10倍,其所定罰金刑之最高額亦為新臺幣90,000、30,000元。然於個案中宣告罰金刑時,依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罰金最低額可為銀元1元(即新臺幣3元),惟依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罰金最低額則為新臺幣1,000元,此種行為後法律有變更之情形,比較結果,行為後之法律並無較有利於被告。
㈡連續犯之廢除:
按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業於前開刑法修正時刪除,連續犯之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自應依新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參見最高法院95年度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因而比較新、舊法結果,被告事實欄所示數次業務侵占犯行、事實欄所示數次行使偽造私文書、數次詐欺取財犯行,若予分論併罰,顯較以連續犯論分別將之以一罪為不利,故以舊法規定有關連續犯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㈢牽連犯之廢除:
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5條後段關於牽連犯之規定業經刪除,被告所犯事實欄所示之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犯行,如依舊法規定,得依牽連犯從一重罪論處,倘依新法則須分論併罰,比較結果以舊法較為有利。
㈤定執行刑最高限度之變更:
被告行為後,刑法於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被告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需併合處罰時,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而修正後之第51條第5款,將定執行刑之上限改為有期徒刑30年,兩相比較,以舊法有利於被告。
經綜合比較結果,認本案以整體適用修正前刑法規定,較有利於被告,而應整體適用修正前刑法規定論處。
三、論罪:㈠核被告乙○○就事實欄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
項業務侵占罪;就事實欄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㈡被告就事實欄部分,其偽造署押乃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
;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應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㈢被告事實欄先後多次業務侵占犯行,時間緊接、手段相同
,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應依刑法修正前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被告事實欄先後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多次詐欺取財犯行,分別時間緊接、手段相類,各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分別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亦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分別論以一罪,並均加重其刑。
㈣又被告就犯罪事實所示之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連續詐欺
取財罪2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後段規定,從一重之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論處。
㈤被告所犯連續業務侵占罪與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四、原審因認被告上開犯罪事證明確,而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216條、第210條、第336條第2項、第339條、修正前刑法第56條、55條後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規定論科,並審酌被告違背職務上之誠實原則,利用職務之便,侵占業務上所持有之款項,並以假藉他人名義訂貨之方式詐騙告訴人公司,造成告訴人公司受有如事實欄、所示之損害,犯罪情節難認輕微,且迄今仍未償還侵占之款項而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考量其終知坦承犯行,惟已對司法程序有一定程度之耗費,及其犯罪之手段、目的、動機、教育程度、生活情狀等其他一切情狀,分別就業務侵占罪部分,量處有期徒刑1年4月,就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部分,量處有期徒刑
6月;又因被告犯罪後,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業於96年7月16日起施行,本件被告之犯罪時點均在96年4月24日減刑基準日之前,且所犯之罪核與該條例第2條第1項之規定相符,復無同條例第3條限制減刑之除外情形,而依該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分別減其上開宣告刑期2分之1,並依同法第10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0月,以示懲儆。又被告所偽簽如附表四、五所示之署押,不問屬於被告所有與否,均依刑法第219條規定,併予宣告沒收。其認事用法,均無違誤,量刑亦稱妥適。被告上訴認原審判決量刑過重,而指摘原審判決不當,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273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門騫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7年9月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莊飛宗
法官孫啟強法官邱明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業務侵占部分,不得上訴。
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7年9月3日
書記官曾允志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第2項
(業務侵占罪)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0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客戶名稱│日期│送貨單號碼│貨款金額│├───────┼───────┼────────────┼──────┤│花綺百貨-社頭│92年6月13日│C00000000│53280元│├───────┼───────┼────────────┼──────┤│佳宏美材行│92年6月14日│C00000000│12600元│├───────┼───────┼────────────┼──────┤│富盛美材行│92年7月4日│C00000000│12600元│├───────┼───────┼────────────┼──────┤│喬美美材行│92年6月13日│C00000000│17760元│├───────┼───────┼────────────┼──────┤│名冠美材行│92年6月13日│C00000000│17400元│├───────┼───────┼────────────┼──────┤│慶樺美材行│92年6月12日│C00000000│27840元││├───────┼────────────┼──────┤││92年6月13日│Z000000000│9000元│├───────┼───────┼────────────┼──────┤│大明企業行│92年6月19日│C00000000│53280元│├───────┼───────┼────────────┼──────┤│名人美材行│92年5月7日│C00000000│27840元│├───────┼───────┼────────────┼──────┤│欣欣美材行│92年6月1日│C00000000│9000元│├───────┼───────┼────────────┼──────┤│明發美材行│92年6月1日│C00000000│32340元││├───────┼────────────┼──────┤││92年6月3日│C00000000│8400元││├───────┼────────────┼──────┤││92年6月5日│C00000000│4500元││├───────┼────────────┼──────┤││92年6月6日│C00000000│17760元││├───────┼────────────┼──────┤││92年6月16日│Z000000000│34800元││├───────┼────────────┼──────┤││92年6月19日│C00000000│4500元│├───────┼───────┼────────────┼──────┤│致美美材行│92年5月5日│C00000000│18000元││├───────┼────────────┼──────┤││92年6月1日│C00000000│9000元│├───────┼───────┼────────────┼──────┤│世界美材行│92年4月11日│Z000000000│8400元││├───────┼────────────┼──────┤││92年6月1日│C00000000│16200元││├───────┼────────────┼──────┤││92年6月19日│C00000000│27840元│├───────┼───────┼────────────┼──────┤│大順美材行│92年5月6日│C00000000│12600元│├───────┼───────┼────────────┼──────┤│宏達美材行│92年5月6日│C00000000│49595元│├───────┼───────┼────────────┼──────┤│金鼎美材行│92年6月2日│C00000000│5170元│├───────┼───────┼────────────┼──────┤│金源美材行│92年6月1日│C00000000│17400元│├───────┼───────┼────────────┼──────┤│樹德美材行│92年6月1日│C00000000│7110元││├───────┼────────────┼──────┤││92年6月1日│C00000000│17700元││├───────┼────────────┼──────┤││92年6月1日│C00000000│12600元││├───────┼────────────┼──────┤││92年6月5日│C00000000│28290元│├───────┼───────┼────────────┼──────┤│名品美材行│92年4月16日│C00000000│48985元││├───────┼────────────┼──────┤││92年6月16日│C00000000│53280元││├───────┼────────────┼──────┤││92年6月18日│C00000000│9900元││├───────┼────────────┼──────┤││92年6月19日│C00000000│11400元││├───────┼────────────┼──────┤││92年6月20日│C00000000│4500元│├───────┼───────┼────────────┼──────┤│志煌美材行│92年6月6日│C00000000│12600元│├───────┼───────┼────────────┼──────┤│欣濃美材行│92年6月1日│C00000000│9300元││├───────┼────────────┼──────┤││92年6月1日│C00000000│2095元││├───────┼────────────┼──────┤││92年6月16日│C00000000│900元│├───────┼───────┼────────────┼──────┤│金聖美髮品總匯│92年4月7日│C00000000│17400元││├───────┼────────────┼──────┤││92年4月18日│C00000000│4980元││├───────┼────────────┼──────┤││92年5月8日│C00000000│1410元││├───────┼────────────┼──────┤││92年6月1日│C00000000│15060元│├───────┼───────┼────────────┼──────┤│金鼎美材行│92年6月18日│C00000000│8412元││(大社)││││├───────┼───────┼────────────┼──────┤│ 順成刀 剪行│92年3月1日│C00000000│120060元││├───────┼────────────┼──────┤││92年4月1日│Z000000000│9000元││├───────┼────────────┼──────┤││92年4月1日│C00000000│69600元││├───────┼────────────┼──────┤││92年4月15日│C00000000│69600元│├───────┴───────┴────────────┴──────┤│合計:0000000元│├───────────────────────────────────┤│至92年7月底之庫存差額:379819元│├───────────────────────────────────┤│總合計0000000元│└───────────────────────────────────┘附表二┌───────┬───────┬────────────┬──────┐│客戶名稱│日期│送貨單號碼│貨款金額│├───────┼───────┼────────────┼──────┤│大明企業行│93年4月1日│Z000000000│70280元│├───────┼───────┼────────────┼──────┤│順成刀剪行│93年5月1日│Z000000000│18000元││├───────┼────────────┼──────┤││93年5月1日│Z000000000│4500元││├───────┼────────────┼──────┤││93年5月20日│C00000000│93600元││├───────┼────────────┼──────┤││93年6月1日│C00000000│13500元│├───────┼───────┼────────────┼──────┤│美紅髮品公司│93年5月17日│Z000000000│10796元│├───────┼───────┼────────────┼──────┤│順成美材行│93年5月19日│Z000000000│50400元│├───────┼───────┼────────────┼──────┤│明發美材行│93年5月18日│Z000000000│2400元││├───────┼────────────┼──────┤││93年6月1日│Z000000000│69600元││├───────┼────────────┼──────┤││93年6月2日│Z000000000│27840元││├───────┼────────────┼──────┤││93年6月14日│Z000000000│29840元││├───────┼────────────┼──────┤││93年6月15日│Z000000000│35520元│├───────┼───────┼────────────┼──────┤│勝易理電髮材料│93年6月21日│Z000000000│14040元││行││││├───────┼───────┼────────────┼──────┤│名品美材行│93年6月23日│Z000000000│2285元│├───────┴───────┴────────────┴──────┤│合計:442601元│└───────────────────────────────────┘附表三┌───────┬───────┬────────────┬──────┐│客戶名稱│日期│送貨單號碼│貨款金額│├───────┼───────┼────────────┼──────┤│大明企業行│93年4月1日│Z000000000│18360元││├───────┼────────────┼──────┤││93年5月14日│Z000000000│100800元│├───────┼───────┼────────────┼──────┤│美好美材行│93年5月1日│Z000000000│27840元│├───────┼───────┼────────────┼──────┤│世界美材行│93年6月2日│Z000000000│27840元│├───────┼───────┼────────────┼──────┤│名品美材行│93年6月2日│Z000000000│65000元│├───────┼───────┼────────────┼──────┤│伊士寶美材行│93年7月1日│Z000000000│9000元│├───────┼───────┼────────────┼──────┤│斯美美材行│93年7月1日│Z000000000│5640元│├───────┼───────┼────────────┼──────┤│宏達美材行│93年6月1日│妍彩簽約│12670元│├───────┴───────┴────────────┴──────┤│合計:267150元│└───────────────────────────────────┘附表四┌──────────┬──────┬──────┬─────┬───────┐│付款銀行│支票號碼│發票日│金額│偽造背書之署押│├──────────┼──────┼──────┼─────┼───────┤│臺灣銀行嘉北分行│AM0000000│93年7月31日│23000元│ 林建宏 │├──────────┼──────┼──────┼─────┼───────┤│高新銀行青年分行│KS0000000│93年7月31日│3420元│全美│├──────────┼──────┼──────┼─────┼───────┤│大眾銀行西台南分行│AAB0000000│93年6月20日│42225元│ 勝易瑋 │├──────────┼──────┼──────┼─────┼───────┤│高雄新興郵局│B0000000│93年7月31日│4100元│盧清松│├──────────┼──────┼──────┼─────┼───────┤│臺灣銀行安平分行│AP0000000│93年8月10日│14720元│盧清松│└──────────┴──────┴──────┴─────┴───────┘附表五┌──────┬───────┬───────────┬─────┬────────┐│付款銀行│日期│送貨單號碼│金額│偽造簽收之署押│├──────┼───────┼───────────┼─────┼────────┤│美紅美髮公司│93年5月17日│Z000000000│36000元│鍾│├──────┼───────┼───────────┼─────┼────────┤│大明企業行│93年4月1日│Z000000000│72000元│陳│├──────┼───────┼───────────┼─────┼────────┤│順成刀剪行│93年5月1日│Z000000000│4500元│丹││├───────┼───────────┼─────┼────────┤││93年6月1日│Z000000000│13500元│林│├──────┼───────┼───────────┼─────┼────────┤│伊士寶美材行│93年7月1日│Z000000000│9000元│ 劉惠琦 │├──────┼───────┼───────────┼─────┼────────┤│斯美美材行│93年7月1日│Z000000000│5640元│ 欣憓 │├──────┼───────┼───────────┼─────┼────────┤│新欣源美材行│93年7月1日│Z000000000│8700元│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