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自字第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一一號
自訴人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自訴意旨如自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按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九條第一項固定有明文,惟此之被害人係指犯罪之直接被害人而言。又法人為被害人時,則應由其代表人代表該法人提起自訴,合先敘明。
三、本件自訴人自訴被告甲○○涉嫌詐欺罪,其所指犯罪直接侵害者係超質感車業有限公司,應由該公司之代表人代表公司向法院提起自訴或向檢察官提起告訴方為適法,自訴人並非本件犯罪之直接被害人,依法即不得提起自訴,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江翠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淑女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