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1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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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訴字第316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毒偵字第9510號),被告經訊問後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式,並判決如下:
主文乙○○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式,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合議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式,合先敘明。
二、乙○○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94年度訴字第1781號判決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甫於民國95年7月23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另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90年度毒聲字第1867號裁定送觀察勒戒,於90年4月10日因無繼續施用傾向出所。詎仍不知悔改,乙○○明知海洛因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明定之第一級毒品,不得施用或持有,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96年9月27日15、16時許,在高雄縣○○鎮○○街21之3號住處,以將海洛因加水稀釋以針筒注射方式,施用海洛因1次。乙○○復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明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施用或持有,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上開時、地,在施用海洛因行為同時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96年9月28日8時許,為警於高雄縣○○鎮○○路○段○○○號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搜索之際查獲,並經乙○○同意採尿檢驗後,始悉上情。案經高雄縣政府警察局旗山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三、本件證據部分除補充:「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判程序中之陳述」(見本院卷第16、23頁),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所載(如附件)。訊據被告對上揭事實坦承不諱,且其為警查獲時所採取之尿液,經送請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檢驗結果,呈嗎啡、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此有該公司96年10月5日檢驗報告、姓名對照表各1紙附卷可查(見96年度毒偵字第9510號卷第15頁、警眷第9頁),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堪以認定。被告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90年度毒聲字第1867號裁定送觀察勒戒,於90年4月10日因無繼續施用傾向出所,嗣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94年度訴字第1781號判決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其於觀察勒戒完畢釋放後5年內再犯本院94年度訴字第1781號判決所示之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依最高法院95年度第7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本案施用毒品罪,應依法論科。
四、核被告乙○○就施用海洛因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就施用甲基安非他命所為,係犯同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為供施用而分別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其於施用前後分別持有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乙○○就上開犯行,係以一行為而觸犯施用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處斷。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94年度訴字第1781號判決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甫於95年7月23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乙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考,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
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茲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觀察勒戒,竟仍未戒除惡習,意志力顯然不足,非再次入監服刑不足以戒絕矯正,惟念其行為尚未害及他人,及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酌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55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何佩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書記官鍾淑美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歷審裁判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7 年度 訴 字第 316 號判決(97.01.31)【本件裁判書】
  •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97 年度 上訴 字第 468 號(97.03.24)[撤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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