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6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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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證據保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60號聲請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楊譜諺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加重誹謗案件(本院96年度自字第65號),聲請保全證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自訴人 李林淑珍 以聲請人於民國96年10月13日召開之尖美市社區96年度區分所有權人大會中,指述李林淑珍為「當假義工、真貪污、貪100多萬」等語,且將該次記載足以毀損李林淑珍名譽內容之會議紀錄張貼於「尖美市社區」之公布欄,並分發與「尖美市社區」之住戶,故聲請人已涉犯加重誹謗罪嫌,而對聲請人提起自訴。惟聲請人於96年10月13日之上開會議中,並無指述李林淑珍為「當假義工、真貪污、貪100多萬」之行為,此有該次會議錄音內容可證;又李林淑珍於94年11月至95年11月擔任「尖美市社區」之幹事期間,推動執行社區設備之維修、維護及採購設備,其支出之金額高達新臺幣100多萬元,且未取得合法之會計憑證,故聲請人於上開會議中所為指述李林淑珍之內容,並非無憑,此有該社區自94年11月至95年11月間之全部設備維修、維護及採購設備支出相關單據、會計帳簿憑證及清單可證;另上開社區於94年及95年間進行管理委員會委員之選舉時,李林淑珍極力運作收集委託書,並據以選出其所屬意之人選擔任委員,故李林淑珍可操控管理委員會之運作執行,從而聲請人就上開社區管理委員會帳目不清一節,質疑於李林淑珍,自屬合理,此有上開社區94年、95年區分所有權人大會簽到名冊及選舉委員領票簽名名冊可證。因上開證據倘不加以保全,即有遭湮滅、偽造、變造、隱匿或礙難使用之虞,故聲請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19條之4及第219條之
5之規定,聲請搜索扣押上開證據,以保聲請人之權益云云。
二、按所謂證據保全,係指預定提出供調查之證據有湮滅、偽造、變造、藏匿或礙難使用之虞時,基於發現真實與保障被告防禦及答辯權之目的,而依訴訟之程度,允許告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辯護人、自訴人或檢察官向法院提出保全證據之聲請,此為防止證據滅失或發生礙難使用情形之預防措施。是證據之保全,僅限於該證據與待證事實具有事實上之關聯性,並有湮滅、偽造、變造、隱匿或礙難使用之虞時,始得為之;若無類此情形,則非證據保全之範疇,法院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19條之4第4項前段之規定,以裁定駁回之。
三、本案因自訴人李林淑珍以聲請人於96年10月13日召開之尖美市社區96年度區分所有權人大會中,指述李林淑珍為「當假義工、真貪污、貪100多萬」等語,且將該次記載足以毀損李林淑珍名譽內容之會議紀錄張貼於「尖美市社區」之公布欄,並分發與「尖美市社區」之住戶,故聲請人已涉犯加重誹謗罪嫌,而對聲請人提起自訴(本院96年度自字第65號)。經查:
(一)按行為人是否構成刑法毀謗罪,端視其有無誹謗之故意及所述是否屬實。倘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並無積極證據證明行為人係出於惡意而指摘、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或有相當證據足徵行為人所述屬實,或有相當理由確信其所述屬實,而難謂其有真正惡意,在別無具體反證下,自應推定行為人係出於善意為之,而不得逕以該罪相繩。
(二)聲請人所聲請保全之證據,其中上開社區自94年11月至95年11月間之全部設備維修、維護及採購設備支出相關單據、會計帳簿憑證及清單等證據,至多可見該社區管理委員會所為相關管理之情事;惟李林淑珍僅為該社區之「幹事」,並非管理委員會之委員,則上開證據無法必然推知社區設備之維修、維護及採購設備,均為李林淑珍所推動。另上開社區94年、95年區分所有權人大會簽到名冊及選舉委員領票簽名名冊,至多可證該次參與會議及領取選票之人,此項事實無法必然推知李林淑珍能否操縱管理委員會運作執行之情事。故而上開證據均與本案李林淑珍自訴聲請人涉犯刑法加重誹謗罪嫌之待證事實(即聲請人有無誹謗之惡意),無必然之關連性。
(三)況聲請人所聲請保全之證據,現均由上開社區第11屆之管理委員會保管中,而組成管理委員會之各委員為住戶互選產生,且李林淑珍並非該第11屆管理委員會之委員,則該管理委員會應無偏護李林淑珍之虞,此有尖美市社區96年度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會議紀錄,附於本院96年度自字第65號卷可憑。
故上開證據資料應無湮滅、偽造、變造、藏匿或礙難使用之虞。聲請人泛稱上開欲保全之證據有遭湮滅、偽造、變造、藏匿或礙難使用之虞,惟未提出任何足使本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得即時調查之證據,難謂已盡釋明之責,自非可採。
(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之聲請,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19條之4第4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黃惠玲
法官郭宜芳法官楊國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書記官李憶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