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易字第222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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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易字第222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上易字第2220號上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碖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8年度簡上字第1465號,中華民國99年8月2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2434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王碖為水電維修商,其受飛駝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下稱飛駝管委會,址設臺北縣中和市○○路○段○○○巷○號1樓)之委託,自民國97年8月1日起至98年7月30日止,負責飛駝社區公寓大廈內之公共電機、污水、消防設備定期檢測、保養及維修等維修業務。詎被告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明知其並未施作維修業務或以利用以少報多等如附表所示之方式,分別於97年7月9日、
97年8月4日、97年8月19日、97年10月7日向飛駝管委會申報有施作如附表所示之工程,致飛駝管委會陷於錯誤,陸續支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予被告。嗣飛駝管委會發現有異,始悉受騙,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云云。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又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7條亦有明定。
三、經查:本件被告王碖因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原審法院以98年度簡字第8278號判決,認被告犯4罪詐欺罪,分別判處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被告不服,向原審法院合議庭提起上訴,經原審合議庭改用通常程序審判,並以98年度簡上字第1465號判決被告無罪在案,嗣檢察官不服該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惟於本院審理期間,被告已於100年2月22日因罹患胰臟癌而死亡,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100年2月23日死亡證明書及訃文各乙份附於本院卷可參,依上揭規定,被告已死亡,自應為不受理之諭知。原審未及審酌,而為無罪之實體判決,尚有違誤,自應由本院予以撤銷,並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不經言詞辯論而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03條第5款、第364條、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沈宜生
法官林明俊法官吳炳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洪雅蔓中華民國100年4月6日附表:
┌─┬─────┬─────────┬────┬────────────┐│編│被告向告訴│被告請款項目│被告向告│被告詐欺之方式││號│人請款時間││訴人詐騙││││││之金額(││││││單位:新││││││台幣)││├─┼─────┼─────────┼────┼────────────┤│1│97年7月9日│合金牌楊水泵浦15匹│29,085元│被告僅安裝以10匹馬力之小││││馬力││馬達,卻申報為15批馬力之││││││楊水泵浦,以「以少報多」││││││之方式詐騙。│├─┼─────┼─────────┼────┼────────────┤│2│97年8月4日│①配線自電梯對講機│①4,800│被告並未施作上開配線工程││││B1至中控室│元│,卻申報有施作,以此方式││││②配線自乙哨電話至│②4,800│詐騙。││││乙區電信箱│元│││││③配線自中控室至甲│③4,950│││││區電信箱│元││├─┼─────┼─────────┼────┼────────────┤│3│97年8月19│新泵浦2臺│36,000元│被告僅安裝1臺新泵浦,卻│││日│││申報為2臺之新泵浦,以「││││││以少報多」之方式詐騙。│├─┼─────┼─────────┼────┼────────────┤│4│97年10月7│排風機馬達線圈25匹│33,500元│被告並未更換排風機馬達線│││日│馬力││圈為25匹馬力,卻申報有更││││││換,以此方式詐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