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8年易字第2751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背信
主文丁○○共同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甲○○共同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他人不法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處有期徒刑參年。
己○○共同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他人不法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乙○○、丙○○、庚○○共同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他人不法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處有期徒刑壹年。
己○○乙○○共同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他人不法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處有期徒刑壹年。
戊○○共同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他人不法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處有期徒刑壹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