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重訴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重訴字第58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邱創舜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張振興 律師
黃麗蓉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甲○○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甲○○前經本院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下同)94年7月20日執行羈押,嗣經第一次延長羈押,至94年12月19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94年12月20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2月5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楊炳禎
法官陳國文法官江國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素花中華民國94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