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8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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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重訴字第8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男23歲選任辯護人甲○○律師被告乙○○選任辯護人丁○○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丙○○、乙○○均自民國玖拾肆年參月貳拾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丙○○、乙○○二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第3款情形且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3年12月23日執行羈押,茲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二人前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均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4年3月23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3月2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蔡榮澤
法官游士珺法官魏于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慧娟中華民國94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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