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重上更(三)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重上更(三)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重上更(三)字第37號上訴人即被告乙○○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前經本院認為違反毒品條例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6年2月15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6年5月14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6年5月15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8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莊明彰法官楊貴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淑貞中華民國96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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