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重上更(四)字第1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重上更(四)字第1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張立中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3年10月19日執行羈押,至94年1月18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4年1月19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
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月7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江國華法官楊炳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素花中華民國94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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