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重上更(七)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重上更(七)字第63號上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
國民選任辯護人謝崇浯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一日執行羈押,至九十七年七月十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七年七月十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2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趙功恆
法官陳世宗法官高明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育妃中華民國97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