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重上更(四)字第1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重上更(四)字第193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張立中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3年10月19日執行羈押,嗣經第一次延長羈押,至94年3月18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4年3月19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3月9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祐輔
法官邱瑞祥法官楊炳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素花中華民國94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