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字第8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上字第8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上字第883號上訴人中國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美商巴布科克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等十四人間因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二百十萬元(新台幣,下同),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三萬二千六百八十五元,上訴人除已繳裁判費二萬六千四百元外,其餘裁判費六千二百八十五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擴張之訴。
中華民國94年1月7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謙仁
法官魏大喨法官蘇瑞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94年1月10日
書記官賴以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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