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重上更(五)字第14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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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重上更(五)字第1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重上更(五)字第146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張立中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4年8月10日執行羈押,嗣經第二次延長羈押,至民國95年3月9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5年3月10日起,第三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3月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李文成
法官官有明法官王復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王宜玲中華民國95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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