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附民字第9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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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附民字第9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九五號
原告丙○○
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行政院退輔會桃園縣榮民服務處右列被告因九十二年度自字第七八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偽造文書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亦併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四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曾雨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四日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