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2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215號原告 呂富美
吳孟韋 吳承賢 吳婷培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勁宇 律師被告 方進祥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案件案號:110年度重訴字第6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2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周佑倫
法官蔡宜靜
法官黄筠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29日
書記官鄭伊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