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2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2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211號原告 張玉奇 送達代收人 郭峻豪 律師被告 黃于倢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等案件(刑事案件案號:110年度易字第13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11年3月2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呈
法官方佳蓮法官陳奕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25日
書記官蘇千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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