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附民字第54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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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附民字第5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五四О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二七四八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十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聲請供擔保為假執行之宣告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羅禮政
法官陳欣安法官蔡聰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凃瑞芳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二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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